《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的卫生
第三章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四章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五章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六章食品卫生管理
第七章食品卫生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章总则
条为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第二章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食品应当、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要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剂应当对人体、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十条食品不得加入,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三章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第四章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十二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
第五章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十四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第十五条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性评价,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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