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制订依据及适用范围
1。1 制订依据
本规范系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而制订的。
1。2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罐头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
2 卫生质量管理
2。1 出口罐头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出口食品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订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质量手册。
2。2 出口罐头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该企业各机构、各类人员的工作要求;各场所、设施、原辅材料及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工作记录和检查要求以及自我纠偏要求。
质量手册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内容:
2。2。1 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2。2。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2。3 加工、检验人员的管理;
2。2。4 环境卫生的要求;
2。2。5 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2。2。6 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控制;
2。2。7 加工卫生质量的控制;
2。2。8 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控制;
2。2。9 检验的要求;
2。2。10 质量记录的控制;
2。2。11 质量体系内部的审核。
3 厂区环境卫生
3。1 罐头加工企业不得建在有可能遭受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的区域,厂区周围保持清洁。
3。2 厂内主要道路应铺设水泥(沥青或石板)、以防灰尘造成污染。厂区要绿化。路面平坦、不积水。
3。3 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设备,有墙裙、墙裙应为浅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蚀。不孳生蚊蝇,保持清洁。
3。4 工厂生产区和生活区要分开。生产区建筑布局要合理。
3。5 废弃物应当远离车间集中堆放,并须当天清理出厂,使用的容器和堆放的场所,应清洁、、防止污染。
3。6 工厂废水、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规定。
4 车间及设施卫生
4。1 罐头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设备安装,加工操作,工艺流程布局要合理。
4。2 罐头加工车间地面要使用、防滑、耐腐蚀、不透水的材料建筑。地面平坦 无裂缝、易于清洗。
4。3 排水系统应畅通,明地沟底部应呈弧形,排水口须设网罩。
4。4 车间墙壁和天花板要使用、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裙2m以上。墙角、地角、顶角应当具有弧度。
4。5 罐头加工车间的门、窗应严密,使用不变形,耐腐蚀的材料建成。门、窗及其它进出料口必须有严密的防蝇、防虫和防尘设施。内窗台的台面与水平面成45度角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4。6 罐头加工车间内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照明应使用型防护设施,其亮度应满足正常工作需要。在加工场所应保持在220Lux以上;检验台照度应在540Lux以上。
4。7 罐头加工车间入口处和车间的适当地点设足够数量且处于正常使用的洗手、、干手设备,配备有清洁剂和液。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开关,应有冷热水供应。车间入口处设有鞋、靴和车轮池。
4。8 罐头加工车间应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室内通风良好,卫生清洁,并应配备有更衣镜和足够数量的更衣柜及鞋柜。
4。9 应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淋浴室、卫生间,通风良好,清洁卫生,墙壁、地面、天花板应用不透水、易清洗、表面可的材料建筑。
4。10 操作台、工器具及其它辅助设施,应用、易清洗、耐腐蚀、坚固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无缝隙。
4。11 罐头加工车间应安装通风设备,保持车间内空气新鲜,通风口应有防蝇、防虫和防尘设施。对加工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应装设控温设备,以确保产品质量。
4。12 空罐加工车间及其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接触空罐的操作台及设备要保持卫生,防止空罐被机油污染。
4。13 加工车间必须配备专职卫生清扫人员,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5 原、辅料及加工用水卫生
5。1 出口罐头加工使用的各种原料,所涉及的农残、兽残以及有毒、有害物污染,必须符合有关进口国家的卫生限量规定。
5。1。1 出口肉、禽类原料:必须采用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的畜禽;宰前宰后经兽医检验合格,具有兽医卫生检疫合格证书,冷藏和运输中应保持清洁卫生。
5。1。2 出口水产类原料:须采用新鲜或冷冻的,组织有弹性,骨肉紧密连接的水产品,不得使用变质及被有害物质污染的原料。
5。1。3 出口果蔬类原料:必须采用新鲜或冷藏的,成熟适度,风味正常、无病虫害、无腐烂的原料。干制果蔬原料应干燥、无霉变、无虫蛀。
5。2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和进口国的标准规定。应采用我国定点厂生产的、有生产许可证号的、有注册商标的、并在保质期限内的食品添加剂。
5。3 空罐(包括金属罐、玻璃瓶、软包装等)制作材料及密封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 空罐结构性能良好,能耐化学腐蚀和机械热应力的冲击;软质材料容器不得有分层现象。
5。4 辅助材料进厂后, 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并按其性质存放在仓库。
5。5 加工用水(冰)必须充足并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5。1 自备水、循环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工厂必须建立卫生处理控制程序和卫生保障措施。
5。5。2 储水池应以、不污染水质的材料构筑,经常清洗,并有防污染的措施。
5。5。3 加工用水经卫生部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水质卫生检测,并保存记录二年。
6 加工人员卫生
6。1 空罐加工人员的工作服、工作帽,及接触空罐的工作人员的手要保持卫生,防止空罐被污染。
6。2 罐头加工人员(包括质检人员)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并建立加工人员健康档案。新进厂人员应先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6。3 凡患有以下疾病之一者,应调离食品加工岗位和质检岗位:活动性肺结核;传染性肝炎;肠道传染病及带菌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疥疮;手有外伤者;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6。4 罐头加工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穿戴工作服、帽、鞋。离开车间时应更换工作服、帽、鞋。
6。5 食品加工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不得蓄留长指甲,工作服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车间内严禁吸烟、进食。工作服应集中管理,定期清洗、、收发。
7 加工卫生
7。1 罐头加工应罐头产品符合卫生原则,并应控制有害有毒(物理、化学或微生物)物质的污染。
7。2 原料必须清洗,并进行挑选,按不同原料性质决定处理方法,达不到卫生质量标准要求的,不得投入下道工序。
7。2。1 同一加工车间,原料与半成品、生与熟要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7。2。2 实罐车间内不得有竹木器具和棉麻制品。
7。2。3 盛装原料、半成品的容器,必须经清洗,保持清洁卫生,剂在使用条件下必须有效。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7。2。4 原料的运输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在装运前后需经清洗。
7。3 原料经预煮、漂烫处理后,必须迅速冷却至规定的温度,并立即投入下道工序,防止积压造成嗜热性繁殖。
7。4 同一车间内不得同时加工两种不同品种的罐头。
7。5 装罐、注液、排气应控制到规定的温度,确保罐头的真空度。
7。5。1 装罐前,空罐必须用不低于82℃的热水清洗或蒸汽。软质材料容器必须内外清洁。
7。5。2 装罐工序应根据能力控制每小时的大装罐量,以免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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