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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食品厂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吗?

发布者:元哲  浏览量:14207 发布时间:2017/3/15 16:56:38

问:河北某企业与某县罐头食品厂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食品厂供给企业梨罐头2万箱(每箱24瓶),每瓶1.05元,总货款5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企业应预付定金10万元,其余货款于5月30日前交齐提货,如有违约,按违约部分的10%偿付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生效,企业即依约将定金10万元汇给食品厂。同年3月,食品厂认为所订合同价格太低,便派人与企业协商提价,遭拒绝。当月10日,食品厂电告企业:“原合同有争议,我厂只按你企业预付款供货,其余货不再供。”公司则回电言明:“原合同已生效,应按合同履行,如单方违约,应负完全责任”。4月中旬,企业去提货遭拒绝,4月底,食品厂以当时签合同时厂长不在,因而所签合同无效为由,将定金连同银行利息一并汇给企业,企业拒收。请问律师,该企业与罐头厂之间的合同纠纷该怎样解决?

答:此案中涉及到定金、违约金和预付款三者的关系。《民法通则》第8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支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回收。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这一规定,定金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为了合同的履行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货币金额的担保合同。

定金是担保合同债务履行的方式,由于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因此,定金又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但定金与预付款是不同的:1、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帮助,它属于履行给付的一部分。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预先支付,而预付款是合同内容中的一部分,是合同中的一种履行。3、法律后果不同。即预付款项没有惩罚性,即使支付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对方也要返还,反过来,接受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时,也没有加倍返还预付款的义务,只需将原款返还,对于定金,法律规定则具有惩罚性。

从此案看,企业在合同订立时预交了一部分定金,这是为了合同的履行,而不是食品厂所言是预付款,此购销合同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因此,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要取得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食品厂在合同生效后单方提议变更合同内容,未取得对方同意,因此原合同仍有效,但食品厂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且以合同无效为由,将定金退回,这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食品厂应当双倍返还企业定金。

这里食品厂双倍返还定金后,是否还要赔偿违约金,回答是否定的。依照法律,定金和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如果选择了定金条款,当事人的损失超过定金罚则的数额,可以请求对方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如果选择了违约金条款,如果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给予适当减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这时则不能要求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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